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社會事務局、財政金融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19年3月22 日
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省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規章,以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續為落腳點,逐步建立規范、高效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體系。
二、目標任務
堅持制度統一,分別管理,提高工傷保險服務水平;堅持職責明晰,強化考核,確保省級統籌有效運行;堅持統調結合,風險分擔,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機制;堅持目標明確,分步實施,推進工傷保險健康發展。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調劑、設區市統收統支、設區市和縣(市、區)分級經辦,全面建立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
三、主要內容
(一)實行工傷保險基金設區市統收統支。
2020年1月1日起,實行工傷保險基金設區市統一核算、使用和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設區市、縣(市、區)兩級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審計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縣(市、區)所有工傷保險結余基金統一繳至設區市財政專戶,同時撤銷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保留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2019年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的縣(市、區)由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含風險儲備金)結余一次性彌補。
2020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征繳部門征繳的工傷保險費收入(含補繳收入)繳至設區市財政專戶。
2020年1月1日起,設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建賬并進行相關財務核算,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單獨建賬核算。
(二)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金制度。
省級統籌調劑金主要用于調劑解決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和特別重大事故補助。每年由各設區市按照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費的3%提取,上解省級財政專戶管理。《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設區市不再提取風險儲備金或調劑金。
(三)明確設區市和縣(市、區)各自職責。
設區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實行基金預算管理,規范基金支出范圍和標準,實行基金稽核和基金監管。縣(市、區)開展工傷保險業務辦理服務。
(四)統一全省工傷保險政策標準和管理服務。
1.統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和機場等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2.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工傷保險繳費數額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各設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每一至三年對各參保單位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并依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以全省統一確定的工程總造價的百分比計算。
3.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包括按項目參保)或個人向參保地的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受理的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統一的程序和規定進行認定或鑒定。
4.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工傷保險待遇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待遇計發有關涉及到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時,統一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5.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強化基礎管理,規范經辦流程,完善協議管理,加強稽核監督,提高服務水平,實現全省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建立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網絡信息系統管理平臺,設區市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的應用,實現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基金結算等信息互聯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標準平穩銜接。鑒于各設區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待遇計發基數存在的現實差異,為避免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標準出現大幅波動,按照平穩有序、逐步過渡的原則,確保實現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平穩運行。省級統籌后,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保證工傷保險待遇不降低,暫以實施省級統籌時該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作為過渡,直至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實施省級統籌時該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后,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
(二)加強基金管理使用。建立省級統籌調劑金后,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認真執行預算編制制度,嚴格落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增強調控能力,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基金安全。
(三)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各地要認真履行工傷保險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工傷保險行政與經辦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符合設區市、縣(市、區)不同層級職能特點,適應工傷認定調查、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服務一體化建設要求的工傷保險管理服務體制機制,確保必要的專業人員隊伍和工作經費。
(四)健全考核機制。建立對各設區市、縣(市、區)工傷保險擴面、基金管理和省級統籌調劑金制度的落實等情況的考核機制,優化完善約束手段。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強化信息系統支撐。逐步建立涵蓋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醫療(康復)、待遇支付、基金結算、經辦服務管理和統計分析等內容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支持工傷醫療(康復)費即時結算、經辦業務網上辦理、參保人員權益網上查詢、手機APP服務等便民公共服務措施。實現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管理部門信息的縱向互聯,與銀行、醫療和康復等機構的橫向互通,實現人社、財政、稅務、醫保、衛健、住建、應急、工會、銀行、公安、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實現工傷保險業務運行、醫療費用監控、基金監督、管理決策的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關系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可持續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專門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要求和進度安排,確保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調劑、設區市統收統支、設區市和縣(市、區)分級經辦制度。
(二)強化責任分工。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涉及基金征繳、基金管理、財務收支、信息系統等諸多政策和經辦程序。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政策的制定,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各項工作。
(三)加強宣傳引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涉及全省所有參保單位,關系到廣大參保職工和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注重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有針對性的宣傳,特別是要重點宣傳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設區市統收統支管理后可以更宏觀地調控基金收支余缺,增強抗風險能力,更有力地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更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為省級統籌的平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來源: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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